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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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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69号)文件精神,   现将我市征收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操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解答如下:   一、计税价格的确定   根据武政办[2006]169号文件中.“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价格应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计税价格保持一致”之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计税价格统一为房屋评估价格。   二、征收方式的确定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1、查账征收   凡纳税人申请采用查账征收并能提供完整、有效凭证的,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价格一房产原值一税金一合理费用   审核项目:   (1)房产原值的确定及审核:纳税人应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为:   ①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②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④己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⑤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入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税金的审核:纳税人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需提供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3)合理费用的确定及审核: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具体为。   ①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对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②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转让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③其他费用: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2、核定征收   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或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评估价格×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暂定为l%   三、减免税的审核   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审核项目:   1、纳税人申请免征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必须填写《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表》中的“申请减免税”栏,承诺除现转让住房外,其本人与配偶无其他房屋并签章及手印。   2、审核其转让的住房购置时间距离转让时间是否已超过五年(以房产证时间为准),并提供转让房屋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凡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并填写《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表》中相应税款计算栏。   四、申报资料的确认   房产部门对纳税人中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在《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表》中“房产部门审核意见”栏盖章并将纳税人留存联退还给纳税人。   五、资料的保存和信息的传递   1、对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及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申报和征收资料分别归集保管,并分别建立台账登记。   2、市房产管理局应指定固定人员定期收集各区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于每季度终了后的十五日内将本年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累计征收情况填写《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信息传递表》(样式附后)传递到市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便于给予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办理退税。   六、退税的审核   根据武政办[2006]16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现自有住房并在现自有住房转让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转让观自有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子以免税。”   审核项目:   1、凡要求退税的纳税人必须填报《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退税表))并附上《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纳税人留存联原件、重新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重新购房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由指定税务所审核。   2、指定税务所需审核①《退税表》是否填报完整及计算准确;②审核《退税表》中原转让住房的价格;征收方式及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否与《计算表》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数据一致:③审核重新购房的时间是否在原转让住房后的—年内,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房产证原件交还给退税申请人。 3、指定税务所审核完毕后签署意见并盖章交由所在区地税局税政科审核、计统科复核,税政科、计统科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及时将退税申请资料报市局二处审批。 4、审批过程完毕后,由区地税局税政科将审批后的《退税表》交还给退税申请人,退税申请人凭以上全部审批资料到江岸区地税局办理现金退税,退税申请人收到现金退税后应在《退税表》中,“收到退税证明”栏中填写收到的退税金额并盖手印。江岸区退税部门应及时建立已退税情况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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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69号)文件精神,   现将我市征收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操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解答如下:   一、计税价格的确定   根据武政办[2006]169号文件中.“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价格应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计税价格保持一致”之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计税价格统一为房屋评估价格。   二、征收方式的确定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1、查账征收   凡纳税人申请采用查账征收并能提供完整、有效凭证的,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价格一房产原值一税金一合理费用   审核项目:   (1)房产原值的确定及审核:纳税人应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为:   ①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②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④己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⑤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入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税金的审核:纳税人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需提供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3)合理费用的确定及审核: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具体为。   ①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对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②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转让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③其他费用: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2、核定征收   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或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评估价格×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暂定为l%   三、减免税的审核   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审核项目:   1、纳税人申请免征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必须填写《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表》中的“申请减免税”栏,承诺除现转让住房外,其本人与配偶无其他房屋并签章及手印。   2、审核其转让的住房购置时间距离转让时间是否已超过五年(以房产证时间为准),并提供转让房屋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凡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并填写《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表》中相应税款计算栏。   四、申报资料的确认   房产部门对纳税人中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在《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表》中“房产部门审核意见”栏盖章并将纳税人留存联退还给纳税人。   五、资料的保存和信息的传递   1、对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及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申报和征收资料分别归集保管,并分别建立台账登记。   2、市房产管理局应指定固定人员定期收集各区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于每季度终了后的十五日内将本年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累计征收情况填写《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信息传递表》(样式附后)传递到市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便于给予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办理退税。   六、退税的审核   根据武政办[2006]16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现自有住房并在现自有住房转让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转让观自有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子以免税。”   审核项目:   1、凡要求退税的纳税人必须填报《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退税表))并附上《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纳税人留存联原件、重新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重新购房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由指定税务所审核。   2、指定税务所需审核①《退税表》是否填报完整及计算准确;②审核《退税表》中原转让住房的价格;征收方式及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否与《计算表》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数据一致:③审核重新购房的时间是否在原转让住房后的—年内,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房产证原件交还给退税申请人。 3、指定税务所审核完毕后签署意见并盖章交由所在区地税局税政科审核、计统科复核,税政科、计统科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及时将退税申请资料报市局二处审批。 4、审批过程完毕后,由区地税局税政科将审批后的《退税表》交还给退税申请人,退税申请人凭以上全部审批资料到江岸区地税局办理现金退税,退税申请人收到现金退税后应在《退税表》中,“收到退税证明”栏中填写收到的退税金额并盖手印。江岸区退税部门应及时建立已退税情况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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