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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房合同的几个问题

我有一出租房,合同签了一年,房费已交清,现在还有2个月到期。前几天,租我房子的人半夜打架惊动了邻居,邻居因此报了警,警察也曾找到我,我许诺让他们3天内搬出(以前就有邻居反映他们有扰民的行为,我也多次警告过他们,并口头商定如再有扰民的情况就请他们搬出)。签合同时,我扣了3000元押金(合同上未写明,也没有关于扰民方面问题解决的细则)。现在我手中还有这3000元押金和2月房租,若我想与他们解除合同,可否扣除一定的押金。另外,在这期间因我的房子闲置而导致的损失可否从房租中扣除?如果我的陈述有什么不够详细的地方,请联系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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