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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体使用权转让问题

因近几年的城镇化,我村的集体土地大部分被国家征收用作房地产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村民已无土地耕作,“形式”上转变为居民。仅剩一块三苗的农村集体土地,十几年闲置,去年召开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村民表决通过决定以招标的形式转让该土地使用权;一房地产商中标,与村民小组干部签订《土地转让使用权》合同,现开发商已将土地征收款项给付村民。但近日有一村民到镇县基层政府投诉,当地国土局对此展开调查,同时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村民小组干部非法变卖转让土地。基于上述情况,提出下面几个问题,请广大同学给予解答,谢谢。问题一:此《土地使用权装让》合同是否有法律效益?因土地转让未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国土局)手续,是否农村集体土地一定要由政府征收再装让给开发商,但是由政府征收的补偿款是很低的,由以上招标的形式可取到更高的补偿,也是村民的愿意。问题二:该农村集体土地是否可做房地产开发使用?问题三:如果此合同不符合法律程序,那相关行政部门(国土局)或司法部门(法院)是否有权限冻结这补偿款,或相关部门会采取什么措施处理此问题。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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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兆峰

    村里的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要想开发商开发按理来说必须先国家收回,再出让给开发商,但现在有好多村里自己就卖了,也没办法,以后就是有个没有土地证,没法办大红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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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亮

    只能村名之前买卖,不能卖给本村以外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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