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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金赔偿

我家在09年的时候购置了一套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当时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是17.8万。至今日,我家断断续续已经支付了12W左右的房款,另外的房款说的是房屋产权过户后支付。结果就到现在一直为办理过户,现在房屋原来卖家要违约希望我家加钱,这点来说我家是不愿意的。如果协商不了势必存在房主违约。当初我们签订了房屋购买意向合同也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因为家里人也没有什么法律常识。当初签订的合同里面说了如果违约,违约一方向另外一方支付违约金的30%。(在政府公证)现在我想请问律师,如果赔偿的话是按照什么标准赔偿?是按照以前的房价赔偿就是以前商定的房屋价格的30%还是现在房屋市价的30%,是否还可以追加赔偿?按银行的利率几倍赔偿?违约方会采取什么手段来逃避呢?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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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雄军

    这个30%是按照当时的合同价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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