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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拥有公有住房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尊敬的: 我有一事想请教您,急盼您回复. 我父与继母婚前分别租用一套公有住房,婚后继母的公有住房交了一千元(我父出了500元)取得使用权,我父的房子交了六千(继母声称不要,我出的钱,但未公证,也未签协议)取得使用权,继母将其拥有使用权的房屋出租10多年,获得租金交其女儿使用(当时其女儿已40多岁,且有固定工作),期间一直住我父房.现继母提出离婚,并多次提出要分我父的公有住房. 问:一.按照最高院的规定,只是针对一方承租,或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我父与继母是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也未合并调换房屋,这样离婚时,因公有住房无产权,且不存在判给一方而另一方无房住的问题,法律是否可以判定各住其本单位的房屋? 二.我父住房大有40多平米,继母住房小有20多平米,财产分割时,因无产权,是否不需给其一定的补偿?(说明:继母退休工资同我父一样都是600元,不存在生活困难问题,且继母同我父结婚时我已工作,没有抚养和赡养的关系) 三.我父未住继母的公有住房,按照有关法律只提到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时,继母的公房是否在财产分割的范围? 四.我父单位分此房时,按照我与我父的关系分得此房,我父与继母结婚后,我仍在此房中居住3年,前后共住了6年,而且承租的租金由我付出,如果我父亲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不测,我能否继承我父公有房屋的使用权.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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